購買危險化學品、銷售、運輸相關規定
采購、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以下(xià)規定:
(一(yī))危險化學品采購
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危險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shēng)産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企業購買危險化學品。
3、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zī)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将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zī)質的單位委托給危險化學品銷售單位,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查驗入庫。
4、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劇毒品,必須獲得公安部門頒發的購買和運輸劇毒物(wù)質的許可證。
5、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有必要要求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或經營單位确保所購危險化學品的完整一(yī)緻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hū)》和《化學品安全标簽》。
(二)危險化學品銷售
1、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的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安全生(shēng)産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企業。
2、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的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3、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的人銷售危險化學品《安全評估審查意見書(shū)》和《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登記證》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企業。
4、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經營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zī)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也不得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zī)質的危險化學品采購單位檢驗和交付貨物(wù)。
5、劇毒化學品生(shēng)産、經營單位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貨憑證購貨、準運證的單位。
6、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物(wù)登記制度和檔案,不得使用非定點企業生(shēng)産的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物(wù)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
7、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yī)緻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hū)》和《化學品安全标簽》。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取得運輸或者海事部門批準頒發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zī)質。
2、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yuán)、船員(yuán)、裝卸管理人員(yuán)、押運人員(yuán)必須通過法務部門的考試,取得上崗資(zī)格證。
3、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不得承運未取得《安全生(shēng)産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取得《安全評估審查意見書(shū)》和《危險化學品儲存(登記)證》的儲存(使用)企業托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劇毒品,還應當查驗發貨人的《劇毒品采購許可證》和《劇毒品運輸許可證》。
(四)易制毒、易制爆、劇毒化學品相關法律規定(節選)
1、危險化學品生(shēng)産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号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内,将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3、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産、停産、搬遷、關閉等确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後将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